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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就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在馬累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之生效,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和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相互作出通知,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協定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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