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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06號法律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的《澳門大學章程》,該章程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監督

一、澳門大學受行政長官監督。

二、行政長官在行使其監督權時,有權作出下列行為︰

(一) 任免大學議庭成員;

(二) 任免校董會主席、副主席、司庫及其他成員;

(三) 任免澳門大學校長;

(四) 核准澳門大學人員報酬制度;

(五) 核准每年的本身預算案、帳目及報告;

(六) 命令進行認為必要的審查;

(七) 行使法律、規章或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三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

第四條

產生效力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澳門大學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一、 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為一所致力於教學、研究以及推廣文化、科學及技術的公立高等教育機構。

二、 澳大為一擁有本身的機關及財產的公法人,而作為一所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其享有學術、紀律、行政、財政及財產的自主權。

第二條

總址及分校

一、 澳大的總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 澳大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為實現其宗旨所需的分校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第三條

原則

一、 澳大堅守學術自由、平等、公正及公平的原則;自主及開放的精神以及獲得資訊、教育及文化的權利。

二、 澳大致力促進不同民族、文化間的互相溝通及包容,並尊重學習、研究及其他表達文化的方式及鼓勵多元化的路向。

第四條

使命及宗旨

一、 澳大在人文、社會科學、科技及文化領域內以促進學術及教育為己任。

二、 為達成此使命,澳大有如下宗旨:

(一)秉承澳大仁、義、禮、知、信的校訓,以提供高等教育;

(二) 促進學術研究;

(三) 傳播知識;

(四)促進文化、藝術、科學、科技的進步以及澳門特別行 政區經濟及社會的發展;

(五)確保在道德、公民、文化及才能方面培養澳門特別行 政區發展所需的自由、具責任感、有素質、自主、主動及團結的公民;

(六) 推動文化、康樂及體育活動;

(七) 為共同保護文化遺產及環境作出貢獻;

(八) 推動提高澳大聲譽的工作及活動;

(九) 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其他同類型機構在文化、體育、科學及技術上的交流;

(十) 為國際文化交流作出貢獻,以強化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促進多元文化溝通的角色;

(十一) 在教學活動的範圍內,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獨特的歷史背景,加強不同民族間的接觸及合作。

三、澳大在開展教學活動的同時,應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合作,以拓展多元化的研究空間。

四、澳大可設立或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牟利或非牟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但該等法人或組織所舉辦的活動須與澳大的宗旨及利益相符。

五、澳大得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向社會提供專業服務。

第五條

學位、名銜、文憑及證書

一、澳大頒授與其開辦的課程相符的高等專科、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以及其他名銜、文憑及證書。

二、澳大有權頒授榮譽博士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

第六條

學術自主權

澳大在行使其學術自主權時,享有:

(一) 制定、規劃及進行研究以及其他科學活動及文化活動的自主權;

(二) 制定其課程、科目大綱及學習計劃的自主權,並須保障教學理念、理論及教學方式的多元化,藉以確保教學及學習的自由。

第七條

紀律自主權

根據《澳門大學人員通則》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澳大對其人員及學生有紀律自主權。

第八條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主權

一、澳大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主權。

二、在行政自主權方面,澳大的領導機關一般有權作出行政行為,如行政行為損害了相對人在法律上應受保護的權益時,則該相對人可就該行政行為直接提起司法申訴。

三、在財政自主權方面,澳大可按其所訂定的標準,轉移由政府所批予的預算中不同項目及章節中的款項。

四、在財產自主權方面,澳大擁有由其資產、權利及義務所組成的本身財產,亦可管理為實現其宗旨而獲給予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資產。

第九條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的配合

澳大所開展的活動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制定的教育、科學及文化政策,並在該等政策的制定及發展上給予協助。

第十條

標誌、服式及禮儀

澳大採用自己的標誌、服式及禮儀。

第二章

組織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機關

澳大的機關為:

(一) 校監;

(二) 大學議庭;

(三) 校董會;

(四) 校長;

(五) 教務委員會;

(六) 財務管理委員會。

第二節

校監

第十二條

校監

澳大的校監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第十三條

職權

校監的職權如下:

(一) 核准澳大的標誌,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 核准及頒授榮譽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

(三) 主持所出席的各項由澳大舉辦的活動及儀式。

第三節

大學議庭

第十四條

定義及組成

一、大學議庭為澳大諮詢機關。

二、大學議庭的組成如下:

(一) 校監,擔任主席;

(二) 由行政長官從社會賢達中委任的人士不少於二十名,任期最長為三年,可連任;

(三) 校董會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及司庫,任期與其作為校董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四) 校長;

(五) 各副校長;

(六) 澳門大學校友會會員大會主席;

(七) 澳門大學學生會會員大會主席。

三、上款(二)項所指的成員得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請求終止其職務。

第十五條

職權

大學議庭的職權如下:

(一) 聽取澳大及校長年度報告;

(二) 就澳大所提議程進行討論;

(三) 就澳大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提供意見;

(四) 就整體學術計劃提供意見;

(五) 推動為澳大發展籌募經費的活動;

(六) 推動能提高澳大在社會上的聲望的活動。

第十六條

運作

一、大學議庭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二、如大學議庭會議期間大學議庭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校董會主席、第一副主席或第二副主席依次代表大學議庭主席主持會議。

三、會議程序由大學議庭訂定。

四、大學議庭秘書由校董會秘書長擔任。

第四節

校董會

第一分節

定義、組成、職權及運作

第十七條

定義及組成

一、校董會為澳大最高合議機關,負責制定澳大的發展方針及監察其執行,並促進澳大與社會的聯繫。

二、校董會的組成如下:

(一) 主席;

(二) 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

(三) 司庫;

(四) 校長;

(五) 各副校長;

(六) 學院院長兩名,由各學院院長輪流擔任,任期與其作為院長的定期委任任期相合,但以三年為限;出任的先後次序由各院長共同決定;

(七) 教務委員會成員兩名,由該機關全體會議選出,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兩年為限,並可連任;

(八) 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

(九)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

(十)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十一) 財政局局長;

(十二) 被公認為有成就的人士十四至十六名,由行政長官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科學、經濟、社會事務、教育及文化領域的人士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三年,並可連任;

(十三) 澳門大學校友會理事會理事長;

(十四) 澳門大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

三、主席、副主席及司庫由行政長官從上款(十二)項所指的人士中委任,主席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四、校董會秘書由秘書長擔任,秘書長由校董會主席委任。

五、校董會主席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職位出缺時,由第一副主席或第二副主席依次代任。

六、如不能按上款的規定確保有關代任,則校董會可從第二款(十二)項所指的人士中選出校董會主席的代任人。

七、第二款(八)至(十一)項、(十三)及(十四)項的成員如缺席,其代表的實體或機關可委任另一代任人,並應將有關決定以書面方式通知校董會主席。

八、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 常設委員會;

(二)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 監察委員會。

第十八條

職權

一、校董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 通過澳大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

(二) 通過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

(三) 審議澳大的本身預算案,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四) 審議澳大的補充預算案,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五)通過澳大的修改預算案,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報》;

(六) 通過銀行帳戶的開立;

(七) 審議管理帳目,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八)審議澳大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九)聽取校長及教務委員會意見後,制定《澳門大學章程》及《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議案,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十) 制定澳大人員報酬制度的修改議案,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十一) 通過澳大各項規章,並予以公佈;

(十二) 向校監呈交澳大標誌的修改建議;

(十三) 向校監推薦頒授榮譽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名單;

(十四) 建議校董會成員的人選;

(十五) 招聘及建議校長候選人;

(十六) 在校長建議下任免副校長;

(十七) 在校長建議下任免學院院長;

(十八) 按照澳大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通過新課程的設立,並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以通告形式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九) 按照澳大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通過新基本學術單位及新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

(二十) 檢討及釐定澳大各項費用及手續費;

(二十一) 接受給予澳大的各項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二十二) 批准有關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或其他權利的設定,以及閒置或不適合的財產的轉讓或銷毀;

(二十三) 對按明文規定向澳大提起的上訴作出決定。

二、校董會可將上款(三)至(六)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常設委員會。

三、校董會可將上款(十三)至(十七)項、(二十)至(二十三)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其屬下委員會、校董會主席、司庫、校長或財務管理委員會。

四、授權以書面方式作出,校董會可在授權書中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及指示。

五、校董會有權收回已授的職權,以及廢止獲授權者按一般規定而作出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運作

一、校董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二、出席校董會會議的最少法定人數須超過其成員總數的一半。

三、出席會議的校董會成員中如有人與會議須處理的某事項有利害關係,則該成員須於會議開始後立即說明在該事項上的利害關係;如主席認為有需要,可要求利害關係人在討論該事項時迴避。

四、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校董會可決定其會議程序。

五、身為澳門大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的校董會成員不得參與個別澳大工作人員的委任、晉升及個人事務的討論,或參與考慮個別學生情況的討論。

第二分節

常設委員會

第二十條

組成

一、 常設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校董會主席,擔任主席;

(二) 校董會兩名副主席及司庫;

(三) 校長;

(四) 非澳大工作人員及非澳大學生代表的校董會成員兩名,由校董會全體會議選出,任期與其作為校董會成員的任期相合,可連選。

二、常設委員會秘書由校董會秘書長擔任,無投票權;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

職權

一、 常設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 在校董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履行校董會所授予的職權;

(二) 應校長要求協助澳大處理非常事務;

(三) 應三名或以上校董會成員要求處理校董會有關事務;

(四) 應校董會屬下其他委員會要求協助處理有關事務;

(五) 就澳大發展計劃與政府及社會人士保持密切聯絡;

(六) 建議校董會屬下其他委員會非當然成員的人選,並提交校董會全體會議通過;

(七)檢討《澳門大學人員通則》、內部規章及人事政策。

二、常設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分節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組成

一、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校董會第一副主席,擔任主席;

(二) 校董會主席;

(三) 校董會第二副主席;

(四) 校長及輔助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五)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六)項所指的兩名校董會成員;

(六)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七)項所指的兩名校董會成員;

(七)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至(十)項所指的其中一名校董會成員,由校董會全體會議選出,任期與其作為校董會成員的任期相合,可連選。

二、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無投票權;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第二十三條

職權

一、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 訂定頒授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的規則;

(二) 接受教務委員會或校董會對頒授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人選的提名;

(三) 向校董會呈交頒授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人選的建議,並提請校監核准。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四分節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組成

一、監察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校董會主席,擔任主席;

(二) 校董會司庫;

(三) 財政局局長。

二、監察委員會秘書由校董會秘書長擔任,無投票權;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職權

一、監察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跟進澳大的運作,並監察適用的法律及規章的遵守情況;

(二) 審查會計帳目及跟進預算的執行,並取得認為對跟進管理工作屬必要的資料;

(三) 審查及核對簿冊、紀錄及文件,並在認為需要或適宜時,核查任何種類的有價物;

(四) 就校董會向其提出的所有事宜發表意見;

(五) 就最後帳目以及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供意見;

(六) 編製其活動的年度報告,並將之送交校董會。

二、監察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五分節

臨時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臨時委員會

一、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

二、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第六分節

校董會主席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性質

一、 校董會主席辦公室是為校董會主席履行職責而提供技術輔助的架構。

二、上款所指辦公室由校董會主席直接管轄。

三、行政部門向校董會主席辦公室提供其運作所需的輔助。

第五節

校長

第二十八條

委任及代任

一、 校長由校董會負責招聘及推薦,由行政長官委任。

二、 校長的定期委任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

三、校長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職位出缺時,校董會可委任一名副校長作為代校長。

四、校董會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副校長輔助校長執行職務。

第二十九條

職權

一、校長是領導澳大校務及教務的最高機關,須向校董會負責。

二、校長的職權如下:

(一) 代表澳大;

(二) 確保澳大的使命及宗旨得以履行;

(三) 聽取教務委員會及澳大其他機關意見後,制定澳大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並呈交校董會通過;

(四)制定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並呈交校董會通過;

(五) 制定澳大工作報告,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六) 主持教務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七) 主持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八) 監督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運作,並確保彼此間的協調;

(九) 聽取教務委員會及澳大其他機關意見後,向校董會呈交《澳門大學章程》及《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議案;

(十) 制定澳大內部規章,並呈交校董會審議及通過;

(十一) 制定並核准各項內部規條,尤其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之;

(十二) 就有關澳大標誌的建議向校董會提供意見;

(十三) 向校董會建議副校長及學院院長的委任;

(十四) 任免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學術輔助部門主管及行政部門主管;

(十五) 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任免澳大的工作人員;

(十六) 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決定澳大工作人員的招聘、晉階及晉升;

(十七) 與同澳大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十八) 行使法律所賦予或校董會所授予的其他職權,並就澳大應興應革事宜向校董會提供意見;

(十九) 決定所有與澳大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界定屬於其他機關職權的各項事務。

三、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副校長。

四、校長亦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學術單位主管、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行政部門主管或同等職位的人士,以便處理其領域內的專屬事宜。

五、在不妨礙執行校長職權的情況下,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第三十條

副校長

一、副校長輔助校長執行職務。

二、副校長的人數、職務範圍及招聘程序由內部規章訂定。

三、副校長由校長向校董會建議,並由校董會委任。

四、副校長的任期最長為五年,並可連任。

五、副校長職位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具體工作由校長訂定;如訂定的工作有所改動,須報校董會備案,並作出公佈。

六、副校長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職位出缺時,校長可指定基本學術單位主管或行政部門主管作為代任人。

七、副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學術單位主管、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行政部門主管或同等職位的人士,以便處理其領域內的專屬事宜。

八、在不妨礙執行副校長職權的情況下,副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校務協調委員會

一、 校務協調委員會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校務。

二、 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責任是確保在校長領導下澳大行政的有效協調。

三、 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十二條

校長事務處

校長事務處由專門的技術人員組成,該事務處除輔助校長執行職務外,亦應向校董會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 校長及副校長擔任專職性的職務,不得為他人或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有報酬的公共或私人工作。

二、 上款的規定不包括執行獲行政長官批准的公共利益職務。

第六節

教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定義

教務委員會是澳大的最高學術事務機關,指導澳大的教學及研究工作,以確保學術的高水平及嚴謹性。

第三十五條

組成

一、 教務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校長,擔任主席;

(二) 各副校長,並由輔助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副主席;

(三) 各學院院長;

(四) 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

(五) 教務長及其他主要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六) 各學院的教學人員代表;

(七) 學生代表。

二、 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

三、 第一款(四)至(七)項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十六條

職權

一、 教務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 就澳大的總體學術方針及澳大使命向校董會提出建議;

(二) 制定澳大年度及多年度教學計劃,並呈交校董會通過;

(三)核准基本學術單位及獨立學術單位的合併、更改或撤銷;

(四) 核准學術單位內部的教學或研究單位的設立、合併、更改或撤銷;

(五) 核准澳大所開辦的課程的組織安排、修改及撤銷;

(六) 向校董會建議新課程、新基本學術單位及新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

(七) 向校董會建議榮譽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的頒授;

(八) 制定並檢討入讀澳大所開辦的課程的特定條件,確保各學術單位有適當及相若的入學標準;

(九) 核准各學術單位所建議的校外典試委員會的名單;

(十) 核准評估本科水平的標準及有關的畢業標準;確保各學術單位的建議符合澳大一般的學術水平,並將有關建議送交校董會備案;

(十一) 核准各學術單位所建議的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以確保澳大頒授高等學位水平的一致性及嚴謹性;

(十二) 訂定在各學術領域內開辦博士學位的必需條件;

(十三) 促進教學、學習及研究工作的發展;

(十四) 向校監建議有助校董會有效運作的措施;

(十五) 就有關《澳門大學章程》及澳大各內部規章的修改議案提供意見;

(十六) 按第十七條第二款(七)項的規定,選出作為校董會成員的代表;

(十七) 按內部規章的規定對澳大學生行使紀律懲戒權;

(十八) 按規章規定對學生停學事宜的上訴作出決定;

(十九) 審議並核准各學術單位所建議的準畢業生名單及學位的頒授;

(二十) 行使法律所賦予及校董會所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 上款有關非學位校外課程的設立、修改、撤銷、入學及畢業標準,可由具相關職權的單位按規定核准。

三、教務委員會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委員會。

四、教務委員會屬下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十七條

運作

教務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七節

財務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定義及組成

一、 財務管理委員會為澳大的財務執行機關。

二、 財務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校長,擔任主席;

(二) 各副校長。

三、 財務管理委員會秘書由財務部主管擔任,無投票權。

第三十九條

職權

財務管理委員會的責任是確保澳大的財政及財產的管理,主要職權如下:

(一) 設立及保持會計監管制度,使澳大的財政及財產狀況能適時得到準確完整的反映;

(二) 制定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財政計劃,並呈交校董會審議及通過;

(三) 制定澳大的本身預算案及補充預算案,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 制定澳大的修改預算案,並呈交校董會通過;

(五) 制定財務報告及管理帳目,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六) 向財政局申請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撥款金額;

(七) 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八) 按適用的法律規定核准開支;

(九) 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大的設施及設備;

(十) 按職權依法簽署財務、買賣及租賃協議;

(十一) 按校董會授予的職權並根據法律規定,接受給予澳大的各項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十二) 按校董會授予的職權依法批准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或其他權利的設定,以及閒置或不適合的財產的轉讓或銷毀;

(十三) 管理澳大的財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十四) 定期審查備用資金及存款,查核會計及出納的帳目紀錄,審核財政支出。

第四十條

運作

一、 財務管理委員會每周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決議必須在全部成員或其代任人出席的情況下,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若票數相等時,主席可作最後決定;有需要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 聽取校董會意見後,財務管理委員會可將部分職權授予其中一名或多名成員、學術單位主管、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行政部門主管或同等職位的人士。

三、 學術單位主管、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行政部門主管或澳大機關的其他成員或職位據位人均可被邀列席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三章

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學術單位

一、 各學院為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由相關的學院院長領導。

二、 各學院均設有學術委員會。

三、 澳大除可設立基本學術單位外,亦可按發展需要設立獨立學術單位。

四、 學術單位的設立由教務委員會建議,並由校董會決定。

五、 學術單位內部的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設立、更改或撤銷,由有關學術單位建議,交教務委員會核准。

六、 學術單位在研究及教學上應遵守學術自由原則。

七、 各基本學術單位及各獨立學術單位分別由一名院長及一名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領導。

八、 學術單位及學術委員會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四十二條

學術輔助部門

一、 澳大可按需要設立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

二、 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的設立,主要是為管理澳大學習過程的編配,滿足校園內教、研、學方面的資料搜集、信息傳遞與教育科技的需要,以及協助學術交流、學術出版與學生活動的工作。

三、 各學術輔助部門由一名部門主管領導。

四、 學術輔助部門的各附屬單位由一名附屬單位主管領導。

五、 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四十三條

行政部門

一、 澳大可按需要設立分別等同於廳級及處級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

二、 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負責為澳大的教學及研究活動提供行政輔助,尤其是人力資源、財務及財產、校園設施方面的管理,並為澳大的發展提供必需的支援。

三、 各行政部門由一名部門主管領導。

四、 行政部門的各附屬單位由一名附屬單位主管領導。

五、 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四章

人員

第四十四條

人員制度

一、澳大的所有工作人員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私法勞動制度及《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約束。

二、《澳門大學人員通則》訂定澳大與其工作人員的勞動關係的法律制度,該通則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後實施。

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及其修改,以及作為補充及對外產生效力的內部規章均應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 所有澳大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由校長代表澳大簽訂,但校長及各副校長的合同則分別由行政長官及校董會主席簽訂。

第五章

財政及財產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管理模式

澳大的財政及財產管理須嚴格遵循其管理原則,並採用下列模式:

(一) 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

(二) 年度預算;

(三) 最後帳目及年度財務報告。

第四十六條

預算

一、澳大的本身預算案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澳大撥款款項的轉移必須取決於校董會的通過。

第四十七條

整體款項

一、校董會主席每年將擬登錄於澳大本身預算內用作支付其辦公室負擔的整體款項通知校長。

二、上款所指的整體款項,須經按經濟分類的適當項目預先分配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條

收入

澳大的收入為:

(一)政府給予的撥款;

(二)自有財產或享有收益權財產的收入;

(三)學費收入;

(四)提供服務或出售出版物的收入;

(五)津貼、補貼、共同分享、捐贈、遺產及遺贈;

(六)出售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收入;

(七)儲蓄利息;

(八)各年度滾存結餘;

(九)費用、手續費及罰款;

(十) 因進行活動而取得的,或按法律、合同或司法裁判而應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條

開支

澳大的開支為:

(一)與其運作有關的開支,尤其在人員、資產及勞務的取得、轉移、其他經常開支及資本開支方面的負擔;

(二) 履行獲賦予或將獲賦予的職責引致的其他開支;

(三) 法律規定的其他開支。

第五十條

開支的作出

一、在作出開支方面,財務管理委員會擁有由法律賦予自治機關及基金會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本身職權,以及由行政長官批示授予的職權。

二、為使用根據第四十七條規定而給予的整體款項來作出開支,財務管理委員會在其本身職權範圍內將有關職權授予校董會主席。

三、為上款的效力,澳大以內部規章訂定日常管理行為的類別。

第五十一條

財產

澳大的財產是由履行其職責時所收到或取得的所有資產、權利及義務所組成,澳大亦可管理為實現其宗旨而獲給予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資產。

第五十二條

特別制度

第1/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賦予的財政及財產自主權方面,本章程的規定對於自治機關及基金會的財政制度而言屬特別制度。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五十三條

細則性規定

一、澳大按照本章程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制定及通過其內部規章及內部規條。

二、補充本章程所需的內部規章由校長制定,並提交校董會通過。

三、執行內部規章所需的內部規條由校長核准,並提交校董會備案。

四、內部規章及內部規條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五十四條

規章的公佈

一、上條所指的規章須由校董會全體會議議決通過,並應將對外產生效力的規章以通告形式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校董會應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公佈下列規章:

(一) 關於澳大組織架構的規章;

(二) 關於學生紀律事宜的規章;

(三)根據高等教育制度所制定的關於澳大所開設課程的運作、學生報名及註冊以及學生學業紀錄的規章;

(四) 根據高等教育制度所制定的關於學生轉校、學分轉移以及學科修讀豁免的規章;

(五) 關於畢業典禮的規章;

(六) 關於澳大學位頒授的規章。

第五十五條

澳大名稱及標誌的使用

一、澳大具有使用其名稱及標誌的專有權。

二、如無澳大書面許可,任何組織、團體、商業場所或個人:

(一)不得聲稱或裝作是澳大或其分校,或與澳大有任何關連,以誤導他人相信其身份;

(二)不得使用“澳門大學”或類似“澳門大學”的稱號或標誌,以誤導他人相信其身份,使他人誤認其為澳大的分校或與澳大有任何關連。

三、 如違反上款規定,違法者須負紀律或行政責任,但不影響可能須負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出庭的代表

代表澳大出庭者,須為校長或其指派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