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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建利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重建下環街市」的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利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重建下環街市」的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4,922,585.46(澳門幣壹億壹仟肆佰玖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肆角陸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54,000,000.00 |
2007年 | $ 50,000,000.00 |
2008年 | $ 10,922,585.46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8.044.048.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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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重建下環街市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重建下環街市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04,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768,000.00 |
2007年 | $ 1,152,000.00 |
2008年 | $ 384,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8.044.048.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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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和Fichtner — GmbH & Co.執行「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設計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和FICHTNER GMBH & CO.KG*訂立「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設計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74,400.00(澳門幣捌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2006年 | $ 651,200.00 |
2007年 | $ 223,2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5、次項目8.044.050.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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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供應「兩台55米鋼梯車連設備」及「一台排煙車(B)連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兩台55米鋼梯車連設備」及「一台排煙車(B)連設備」的供應合同,金額為$23,127,200.00(澳門幣貳仟叁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6,800,000.00 |
2007年 | $ 6,327,2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3、次項目 2.030.041.2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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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81,100,000.00(澳門幣壹億捌仟壹佰壹拾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收入名稱 | 金額(澳門幣) |
經常收入 |
151,098,200.00 | |
03-00-00-00 | 費用、罰款及其他金錢上之制裁 | 16,120,000.00 |
03-01-00-00 | 費用 | |
03-01-01-00 | 訴訟費用中的各項負擔收益 | 2,000,000.00 |
03-01-02-00 | 司法費 | 8,000,000.00 |
03-02-00-00 | 罰款及其他金錢上之制裁 | |
03-02-01-00 | 根據訴訟法律科處之罰款及判處具刑事或其他輕微違反性質的罰金,包括金錢賠償 | 6,000,000.00 |
03-02-02-00 | 逾時繳交訴訟費之利息 | 120,000.00 |
04-00-00-00 | 財產之收益 | 350,200.00 |
04-01-00-00 | 利息——公營部門 | 200.00 |
04-03-00-00 | 利息——其他部門 | 350,000.00 |
05-00-00-00 | 轉移 | 134,376,000.00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1-00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津貼 | 134,376,000.00 |
08-00-00-00 | 其他經常收入 | 252,000.00 |
08-04-00-00 | 法律規定的其他收入 | 252,000.00 |
資本收入 |
30,001,800.00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30,000,000.00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30,000,000.00 |
14-00-00-00 | 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 | 1,800.00 |
總收入 |
181,100,000.00 |
經濟分類 | 開支名稱 | 金額(澳門幣) |
經常開支 |
180,100,000.00 | |
01-00-00-00 | 人員 | 132,000,000.00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1-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01-01-01-01 | 薪俸或服務費 | 57,890,000.00 |
01-01-01-02 | 年資獎金 | 632,000.00 |
01-01-02-00 | 編制以外人員 | |
01-01-02-01 | 報酬 | 16,700,000.00 |
01-01-02-02 | 年資獎金 | 100,000.00 |
01-01-03-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01-01-03-01 | 報酬 | 7,730,000.00 |
01-01-03-02 | 年資獎金 | 30,000.00 |
01-01-05-00 | 臨時人員工資 | |
01-01-05-01 | 工資 | 5,500,000.00 |
01-01-06-00 | 重疊薪俸 | 2,300,000.00 |
01-01-07-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2,200,000.00 |
01-01-08-00 | 固定及長期招待費 | 740,000.00 |
01-01-09-00 | 聖誕津貼 | 8,120,000.00 |
01-01-10-00 | 假期津貼 | 8,000,000.00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1-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150,000.00 |
01-02-03-00 | 超時工作 |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2,800,000.00 |
01-02-04-00 | 錯算補助 | 60,000.00 |
01-02-05-00 | 出席費 | 3,000,000.00 |
01-02-06-00 | 房屋津貼 | 2,300,000.00 |
01-02-1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01-02-10-00-02 | 租賃津貼 | 4,720,000.00 |
01-02-10-00-03 | 設備津貼 | 318,000.00 |
01-02-10-00-04 | 其他補助 | 6,500,000.00 |
01-03-00-00 | 實物補助 | |
01-03-01-00 | 私人電話 | 100,000.00 |
01-05-00-00 | 社會福利金 | |
01-05-01-00 | 家庭津貼 | 850,000.00 |
01-05-02-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150,000.00 |
01-06-00-00 | 負擔補償 | |
01-06-02-00 | 服裝及個人物品——負擔補償 | 280,000.00 |
01-06-03-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01-06-03-01 | 啟程津貼 | 80,000.00 |
01-06-03-02 | 日津貼 | 600,000.00 |
01-06-03-03 |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150,000.00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33,946,000.00 |
02-01-00-00 | 耐用品 | |
02-01-01-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1,000,000.00 |
02-01-03-00 | 營房及宿舍物品 | 300,000.00 |
02-01-04-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400,000.00 |
02-01-06-00 | 榮譽及招待物品 | 40,000.00 |
02-01-07-00 | 辦事處設備 | 2,500,000.00 |
02-01-08-00 | 其他耐用品 | 500,000.00 |
02-02-00-00 | 非耐用品 | |
02-02-02-00 | 燃油及潤滑劑 | 300,000.00 |
02-02-04-00 | 辦事處消耗 | 2,000,000.00 |
02-02-05-00 | 膳食 | 30,000.00 |
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600,00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2,000,000.00 |
02-03-02-00 | 設施之負擔 | |
02-03-02-01 | 電費 | 3,800,000.00 |
02-03-02-02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6,000,000.00 |
02-03-03-00 | 衛生負擔 | 76,000.00 |
02-03-04-00 | 資產租賃 | 2,800,000.00 |
02-03-05-00 | 交通及通訊 | |
02-03-05-01 |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 1,200,000.00 |
02-03-05-02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2,000,000.00 |
02-03-05-03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2,000,000.00 |
02-03-06-00 | 招待費 | 600,000.00 |
02-03-07-00 | 廣告及宣傳 | 600,000.00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3,200,000.00 |
02-03-09-00 | 未列明之負擔 | 2,000,000.00 |
04-00-00-00 | 經常轉移 | 12,000,000.00 |
04-01-00-00 | 公營部門 | |
04-01-02-00 | 自治基金組織 | |
04-01-02-01 | 退休基金會 | |
04-01-02-01-01 | 按退休金制度所作之補償 | 10,800,000.00 |
04-01-02-01-02 | 按撫卹金制度所作之補償 | 1,200,000.00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2,154,000.00 |
05-02-00-00 | 保險 | |
05-02-01-00 | 人員 | 130,000.00 |
05-02-02-00 | 物料 | 50,000.00 |
05-02-03-00 | 不動產 | 10,000.00 |
05-02-04-00 | 車輛 | 250,000.00 |
05-03-00-00 | 返還 | 20,000.00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0-12 |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二章第三條五款規定選擇之補償 | 150,000.00 |
05-04-00-00-19 |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之支付 | 44,000.00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0.00 |
05-04-00-07 | 在司法援助範圍中法院之代理人之服務費及其開支之支付 | 1,500,000.00 |
資本開支 |
1,000,000.00 | |
07-00-00-00 | 投資 | 1,000,000.00 |
07-09-00-00 | 運輸物料 | 1,000,000.00 |
總開支 |
181,100,000.00 |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 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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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水泡車連設備」及「一台大型搶救車連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一台水泡車連設備」及「一台大型搶救車連設備」的供應合同,金額為$7,363,600.00(澳門幣柒佰叁拾陸萬叁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3,900,000.00 |
2007年 | $ 3,463,6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3、次項目2.030.041.2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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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17台特別車輛連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17台特別車輛連設備」之供應合同,金額為$55,423,760.00(澳門幣伍仟伍佰肆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48,000,000.00 |
2007年 | $ 7,423,760.00 |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以下撥款支付:
經濟編號07.09.00.00.03、次項目2.030.041.15、金額為 $46,560,880.00(澳門幣肆仟陸佰伍拾陸萬零捌佰捌拾元整);
經濟編號07.10.00.00.07、次項目2.030.038.11、金額為 $1,439,120.00(澳門幣壹佰肆拾叁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整)。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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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44,000.00(澳門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477,000.00 |
2007年 | $ 567,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6、次項目 8.044.051.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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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九月二十二日第2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大學A1課室樓及行人天橋建造承包工程」之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 46,258,589.80(澳門幣肆仟陸佰貳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捌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九月二十二日第2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4年 | $ 18,972,078.20 |
2005年 | $ 24,137,463.60 |
2006年 | $ 3,149,048.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3.021.093.45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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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月二十五日第26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迅興建築有限公司訂立「東亞樓建造承包工程」之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89,606,635.80(澳門幣捌仟玖佰陸拾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捌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月二十五日第26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83,265,992.50 |
2006年 | $ 6,340,643.3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3.021.093.46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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