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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216,948.77(澳門幣肆佰貳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柒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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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結餘 | $ 4,216,948.77 |
經常性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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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0-10 | 備用撥款 | $ 4,216,948.77 |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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