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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刊登在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4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澳門基金會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中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 731130分享白鴿票鋪專營事業附加稅”

應改為:“ 731130分享中式彩票專營附加稅”。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