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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設立一名為“華融兌換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asa de Câmbio Wa Iong, Limitada”)的兌換店。

第二條

章程及經營業務的範圍

將設立的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預先核准的章程,並從事法律允許兌換店從事的業務。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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