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設立一名為“華融兌換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asa de Câmbio Wa Iong, Limitada”)的兌換店。
將設立的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預先核准的章程,並從事法律允許兌換店從事的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