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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6/2005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簽訂關於《駐澳門部隊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維持社會治安、救助災害協調機制的安排》。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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