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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條b項及第十五條d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一名為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Pass, S.A.”)的信用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其所營事業專為發行及管理電子貨幣儲值卡。
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10,000,000.00(澳門幣壹仟萬元整),且其在設立時,有關公司資本須全數被認購並以現金繳足。
一、許可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因發展其所營事業而來自公眾的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但明確禁止其開展按《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屬信用機構專門經營的其他業務。
二、經營業務的其他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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