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06號行政法規

修改郵政局組織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郵政局之職責

於由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21/2000號行政法規作出修改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二條第一款內增加 j)項和l)項如下:

“ j)提供電子認證服務;

l)管理通訊博物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