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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1/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設立德育中心,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該中心以教育活動中心的形式作為教育暨青年局的從屬機構。

第二條

範圍

德育中心的主要對象為兒童、青少年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條

職責

德育中心的主要職責為:

(一) 鼓勵兒童及青少年參與品德教育活動;

(二) 協助教育工作者舉辦品德教育活動;

(三) 直接或與學校、社團聯合推行品德教育活動,尤其是推廣、學習及交流方面;

(四) 向巿民大眾推廣品德教育。

第四條

主任

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附表I的“II——其他指導人員”項目中增設一名教育活動中心主任。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