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經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教育暨青年局向私立教育機構和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發出的執照式樣,上述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其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並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上款所指的執照式樣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寬十二毫米的白邊。
三、使用顏色如下:
(一)教育暨青年局01/2005式樣為綠色,印製於淺藍之底色上,並附有藍色邊飾;
(二)教育暨青年局02/2005式樣為綠色,印製於淺黃之底色上,並附有黃色邊飾。
四、執照由有關實體簽署,並蓋上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五、廢止第28/2000號及第29/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