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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2005號行政法規

修改《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二十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三條

有效期

旅遊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七年,且不得延長;在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該證多次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條

收費

一、旅遊證的簽發費用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

二、 ..............

第二條

附件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代替。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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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旅遊證的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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