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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6/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的航班協定。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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