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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怡信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向位於高美士街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的所有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怡信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訂立向位於高美士街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的所有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240,0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620,000.00 |
2007年 | $1,620,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經濟分類編號「6338——其他勞務」之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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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郵政局請求豁免從事認證業務之認可;
並考慮到其具備從事上述活動的適當條件及符合第5/2005號法律所規定的要件;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2005號法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郵政局獲豁免認可。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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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科學館填海造地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科學館填海造地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2,806,280.00(澳門幣陸仟貳佰捌拾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25,000,000.00 |
2006年 | $ 37,806,28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5、次項目 7.010.119.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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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耀鎮行、科達有限公司和康寧藥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合同,金額為$19,808,742.40(澳門幣壹仟玖佰捌拾萬零捌仟柒佰肆拾貳元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5年 | $683,405.40 |
2006年 | $4,100,432.30 |
2007年 | $1,366,810.70 |
耀鎮行
2005年 | $148,062.30 |
2006年 | $888,373.80 |
2007年 | $296,124.60 |
科達有限公司
2005年 | $1,225,195.60 |
2006年 | $7,351,173.50 |
2007年 | $2,450,391.20 |
康寧藥業有限公司
2005年 | $144,308.10 |
2006年 | $865,848.70 |
2007年 | $288,616.2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3——化驗室之試劑」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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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忠信清潔管理”公司向仁伯爵綜合醫院及氹仔精神病院提供清潔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忠信清潔管理”公司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及氹仔精神病院之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2,467,080.00(澳門幣貳佰肆拾陸萬柒仟零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411,180.00 |
2006年 | $ 2,055,9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02——衛生及清潔」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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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編製倉儲式停車庫建造方案」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編製倉儲式停車庫建造方案」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74,798.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551,179.30 |
2006年 | $ 1,023,618.7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35、次項目8.090.20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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