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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9/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為Companhia de Seguros Luen Fung Hang-Vida, S.A.,藉發行300 000股(三十萬股),每股面值為$100.00(澳門幣一百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30,000,000.00(澳門幣三千萬元)增至$60,000,000.00(澳門幣六千萬元);自此,公司資本由600 000股(六十萬股)組成,每股面值為$100.00(澳門幣一百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