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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根據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內並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標誌式樣,修改經第16/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船舶建造廠的標誌。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船舶建造廠標誌特徵的描述: |
外框邊:金色花紋 |
底色:深海藍色 |
船體:金色花紋 |
錨孔:深海藍色 |
錨鏈:金棕色 |
名牌部分的錨:黑色 |
中文字:黑色、標楷體 |
葡文字:黑色、“Times New Roman”字體 |
名牌底色:金色花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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