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附於本行政法規且屬其組成部分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及文職人員編制,取代載於第9/2002號行政法規附件B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軍事化人員編制及文職人員編制。
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領導人員編制及文職人員編制載於本法規附件B,而該附件為本法規的組成部分。
一、領導人員須自治安警察局警務總監及副警務總監,或消防局消防總監及副消防總監中聘任,但不影響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在運作上有需要時,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可透過具體適用的調動方式,將屬其本身編制的人員分配任用於該局。
三、上款所指分配任用人員的數目上限,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四、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適用一般法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人員制度。
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的職位總數包括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所必需的職位數目,且根據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數額,以分配任用的方式予以分配。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高級職程 | 總數 |
警務總監/消防總監 | 1 |
副警務總監/副消防總監 | 1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主管 | ─ | 廳長 | 2 |
─ | 處長 | 8 | |
─ | 科長 | 15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21(a) |
資訊人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3 |
8 | 資訊技術員 | 10 | |
7 | 資訊督導員 | 15 | |
6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10 | |
翻譯人員 | ─ | 翻譯員 | 11 |
文案 | ─ | 文案 | 1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4 |
護理人員 | ─ | 護士 | 9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45 |
7 |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2 | |
7 | 公關督導員 | 5 | |
6 | 繪圖員 | 2 | |
6 | 技術稽查員 | 2 | |
5 | 助理技術員 | 7 |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71 |
工人及助理員 | 3 | 熟練助理員 | 3(b) |
1 | 助理員 | 8(b) |
(a)當中五名為法學士,並在技術顧問辦公室擔任職務;
(b)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