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九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接受崔樂其以私人理由辭去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職務。
二、委任許世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