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5

刊登日期:

2005.9.26

版數:

947

  • 許可訂立“租用光纖網絡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執行「租用光纖網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租用光纖網絡服務」 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89,600.00(澳門幣肆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68,000.00
    2006 年 $ 163,200.00
    2007年 $ 163,200.00
    2008年 $ 95,2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章「澳門監獄」的經濟分類「02.03.01.00資產之保養及利用」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5

    刊登日期:

    2005.9.26

    版數:

    947-948

    • 許可訂立購買23台250c.c. 摩托車及相關配件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新順利汽車有限公司」購買23台250 c.c.摩托車及相關配件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順利汽車有限公司」訂立購買23台250 c.c.摩托車及相關配件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97,000.00(澳門幣捌拾玖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807,300.00
    2006 年 $ 89,7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3、次項目2.020.078.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5

    刊登日期:

    2005.9.26

    版數:

    948-949

    • 許可訂立“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24,906.40(澳門幣壹佰叁拾貳萬肆仟玖佰零陸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828,066.50
    2006 年 $ 496,839.9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90.137.1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5

    刊登日期:

    2005.9.26

    版數:

    949

    • 許可訂立“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4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第19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中鐵(澳門)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5,186,797.00(澳門幣壹億捌仟伍佰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80,000,000.00
    2006 年 $ 105,186,797.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33、次項目8.090.183.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5

    刊登日期:

    2005.9.26

    版數:

    950

    • 發行並流通以“中國的偉大發明”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的偉大發明」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75,000枚
    澳門幣四元五角 27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27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七千一百八十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5

    刊登日期:

    2005.9.26

    版數:

    952

    • 關於以信貸方式,為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被廢止 :
  • 第27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提供資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第293-A/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干預制度。
  • 第3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以信貸方式,為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 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為更好地執行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干預制度,將該信用機構的管理權轉由一個行政委員會負責。
  • 第2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以信貸方式,向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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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7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第一款e)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二條i)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以信貸方式,為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二、使用上指信貸的具體條件及數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三、根據上指信貸安排而提取的款項,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支付。

    四、本批示自簽署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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