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8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5

刊登日期:

2005.9.12

版數:

927-930

  •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第5/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規章。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5/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401,9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萬壹仟玖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港務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經濟分類 收入名稱 金額
     

    經常收入

     
    04-00-00 財產之收益  
    04-03-00 利息——其他部門  
    04-03-01 資本利息 $ 1,000.00
    04-03-02 借款給會員之利息 $ 1,000.00
    05-00-00 轉移  
    05-01-00 公營部門  
    05-01-01 政府津貼 $ 147,800.00
    05-01-02 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撥款 $ 160,100.00
    05-01-03 其他津貼 $ 2,000.00
    05-07-00 其他部門  
    05-07-01 私人實體的津貼或捐贈 $ 2,000.00
    07-00-00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07-08-00 雜項——公營部門 $ 100,000.00
    07-10-00 雜項——其他部門  
    07-10-04 飯堂營運收益 $ 620,000.00
    07-10-06 康樂、體育及文化活動之收入 $ 100,000.00
    08-00-00 其他經常收入  
    08-01-00 會員費 $ 240,000.00
     

    資本收入

     
    11-00-00 財務資產  
    11-11-00 短期借款——其他部門  
    11-11-01 會員短期借款 $ 28,000.00
      預算總計 $ 1,401,900.00

    支出預算

    經濟分類 支出名稱 金額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01-01-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7-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 40,000.00
    01-02-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 超時工作  
    01-02-03-00-02 輪班工作 $ 30,000.00
    01-02-04-00 錯算補助 $ 16,000.00
    01-02-10-00 各項補助——現金 $ 20,000.00
    01-03-00-00 實物補助  
    01-03-03-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 4,000.00
    01-05-00-00 社會福利金  
    01-05-02-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300,000.00
    02-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 耐用品   
    02-01-08-00 其他耐用品 $ 10,000.00
    02-02-00-00 非耐用品  
    02-02-02-00 燃油及潤滑劑 $ 20,000.00
    02-02-04-00 辦事處消耗 $ 14,400.00
    02-02-07-00 其他非耐用品  
    02-02-07-00-01 飯堂購貨 $ 460,000.00
    02-02-07-00-02 其他 $ 18,000.00
    02-03-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25,000.00
    02-03-02-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1 電費 $ 150,000.00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 10,000.00
    02-03-03-00 衛生負擔 $ 5,000.00
    02-03-05-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7,500.00
    02-03-07-00 廣告及宣傳 $ 1,000.00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  
    02-03-09-00-01 會議、宴會、康樂及文化表演、遊覽及體育 $ 210,000.00
    02-03-09-00-02 其他未列明之負擔 $ 2,000.00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0-00 保險  
    05-02-04-00 車輛 $ 1,000.00
    05-03-00-00 返還 $ 2,000.00
     

    資本開支

     
    09-00-00-00 財務活動  
    09-01-00-00 財務資產  
    09-01-04-00 短期借款 $ 56,000.00
      預算總計 $ 1,401,900.00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於港務局福利會——主席:黃穗文——副主席:港務局副局長 黃錦輝——秘書: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鄧應銓——委員: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

    法規:

    第2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5

    刊登日期:

    2005.9.12

    版數:

    930-931

    • 許可訂立有關於2005/2006及2006/2007學年度向參與“牛奶計劃”之教育機構供應牛奶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聯發雪糕有限公司」於2005/2006及2006/2007學年度向參與「牛奶計劃」之教育機構供應牛奶之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聯發雪糕有限公司」訂立有關於2005/2006及2006/2007學年度向參與「牛奶計劃」之教育機構供應牛奶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910,002.30(澳門幣叁佰玖拾壹萬零貳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598,002.30
    2006年 $ 1,863,000.00
    2007年 $ 1,449,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一組「教育暨青年局」內經濟分類「02.02.07.00其他非耐用品」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5

    刊登日期:

    2005.9.12

    版數:

    931

    • 許可將十二月二十九日第3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作修改。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資訊系統解決方案”的供應合同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二十九日第3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MegaInfo Limited訂立「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資訊系統解決方案」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1,652,391.00(澳門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壹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二十九日第3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4年 $ 7,220,000.00
    2005年 $ 4,432,391.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8及 07.12.00.00.02、次項目1.013.153.01及1.013.152.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5

    刊登日期:

    2005.9.12

    版數:

    932

    • 許可訂立“澳門大學學生中心連中心廣場(D)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3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9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Arquitecto José Floriano Pereira Chan提供「澳門大學學生中心連中心廣場(D)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Arquitecto José Floriano Pereira Chan訂立「澳門大學學生中心連中心廣場(D)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92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292,000.00
    2006年 $ 1,460,000.00
    2007年 $ 876,000.00
    2009年 $ 292,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1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5

    刊登日期:

    2005.9.12

    版數:

    932-933

    • 許可訂立“製訂傳染病大樓、行政大樓、醫院宿舍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之設計工作”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32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第20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abinete de Arquitectura Eddie Wong, Limitada執行「製訂傳染病大樓、行政大樓、醫院宿舍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之設計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abinete de Arquitectura Eddie Wong, Limitada訂立「製訂傳染病大樓、行政大樓、醫院宿舍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之設計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4,904,700.00(澳門幣伍仟肆佰玖拾萬肆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6,471,410.00
    2006年 $ 32,942,820.00
    2007年 $ 5,490,47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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