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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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43/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在衛生領域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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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在衛生領域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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