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南師範大學發展與教育心理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2005/2006學年開始入讀的學生,2004/2005學年入讀的學生須按照第7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南師範大學 |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 | |
天河區石牌 | |
二、本地合作之實體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三、在澳門之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之學位、文憑或證書: | 發展與教育心理學專業 碩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英語 | 必修 | 120 | 4 |
心理學基本原理 | " | 60 | 3 |
心理統計與測量 | " | 60 | 3 |
實驗心理學 | " | 60 | 3 |
發展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人格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社會心理學研究 | 選修 | 60 | 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教育心理學研究 | 必修 | 60 | 3 |
心理學研究方法與論文撰寫 | " | 60 | 3 |
臨床心理與診斷 | 選修 | 60 | 3 |
心理諮詢與治療 | " | 60 | 3 |
管理心理研究 | " | 60 | 3 |
心理分析研究 | " | 60 | 3 |
特殊兒童心理輔導研究 | " | 60 | 3 |
註:學生應從六門選修科中選修兩門。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學位論文撰寫及答辯 | — | — | — |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五年九月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南師範大學應用心理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2005/2006學年開始入讀的學生,2004/2005學年入讀的學生須按照第7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 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南師範大學 |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 | |
天河區石牌 | |
二、 本地合作之實體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三、在澳門之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
四、 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之學位、文憑或證書: | 應用心理學專業 碩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英語 | 必修 | 120 | 4 |
心理學基本原理 | " | 60 | 3 |
心理統計與測量 | " | 60 | 3 |
實驗心理學 | " | 60 | 3 |
發展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人格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社會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心理學研究方法與論文撰寫 | 必修 | 60 | 3 |
臨床心理與診斷 | 選修 | 60 | 3 |
教育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心理諮詢與治療 | " | 60 | 3 |
管理心理研究 | " | 60 | 3 |
心理分析研究 | " | 60 | 3 |
特殊兒童心理輔導研究 | " | 60 | 3 |
註:學生應從六門選修科中選修兩門。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學位論文撰寫及答辯 | — | — | — |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五年九月
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為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的所有人,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開辦歷史與遺產研究碩士學位課程。
考慮到該課程的編排、學位認可,以及入讀該課程所需的資格,均符合八月十二日第207/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五條的規定。
基於此;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歷史與遺產研究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本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課程設以下專業範疇:
1)歷史研究;
2)文化旅遊管理;
3)文化旅遊設計;
4)建築與保存。
四、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五、課程正常期限為兩年。
六、課程以英語講授。
七、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合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八、本課程頒授碩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種類 | 課時 | 學分 |
世界歷史與珠江三角洲:1400年至1800年 | 必修 | 42 | 3 |
世界歷史與珠江三角洲:1800年至現今 | " | 42 | 3 |
亞洲比較文化 | " | 42 | 3 |
歷史研究導論 | " | 42 | 3 |
科目 | 種類 | 課時 | 學分 |
歷史研究專業範疇 | |||
資訊來源與歷史研究 | 必修 | 42 | 3 |
歷史探究 | " | 42 | 3 |
歷史研究實務I | " | 42 | 3 |
歷史研究實務II | " | 42 | 3 |
文化旅遊管理專業範疇 | |||
文化企業策略管理 | 必修 | 42 | 3 |
創業與革新 | " | 42 | 3 |
城市旅遊營運管理 | " | 42 | 3 |
文化旅遊管理實務 | " | 42 | 3 |
文化旅遊設計專業範疇 | |||
展覽與佈景設計 | 必修 | 42 | 3 |
虛擬實境 | " | 42 | 3 |
文化體驗推廣與市場學 | " | 42 | 3 |
文化旅遊設計實務 | " | 42 | 3 |
建築與保存專業範疇 | |||
保存文化產物 | 必修 | 42 | 3 |
項目管理 | " | 42 | 3 |
結構復修 | " | 42 | 3 |
保存實務 | " | 42 | 3 |
科目 | 種類 | 課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2 |
註:1. 學生應從表二中選擇一個專業範疇。
2.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Monash University開辦的護理學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Monash University, sita na VIC 3800, Building 64, Clayton Campus, Wellington Road, Clayton, Australia; |
二、本地合作之實體名稱: | 澳門理工學院 |
三、在澳門之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理工學院 |
澳門高美士街 |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之學位、文憑或證書: | 護理學 碩士學位 |
五、課程期限: | 三年至四年 |
六、課程學習計劃: | |
學生可按下列任一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研究方法與討論 | 必修 | 12 |
三門載於選修科目表的選修科目 | 選修 | 36 |
論文 | 必修 | 24 |
總學分 | 72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研究方法與討論 | 必修 | 12 |
兩門載於選修科目表的選修科目 | 選修 | 24 |
論文 | 必修 | 36 |
總學分 | 72 |
註:校方將根據學生所選擇的學習計劃規定論文撰寫的要求。
科目 |
學分 |
護理學進階 | 12 |
護理實務與管理 | 12 |
老年護理實務 | 12 |
個案管理與綜合照顧 | 12 |
護理資訊 | 12 |
姑息護理實務 | 12 |
護理教育 | 12 |
關懷護理 | 12 |
藥物應用 | 12 |
治療性護理互動進階 | 12 |
護理實務進階 | 12 |
七、開課日期:二零零五年九月
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及嘉樂庇總督馬路交界地段之「格蘭酒店」Hotel Taipa的所有人“格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三星級的「格蘭酒店」Hotel Taipa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員。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