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七款c項、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d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基礎教育學生學費津貼(下稱“學費津貼”)的涵蓋範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內的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及初中教育。
二、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就讀於非受資助私立教育機構的學生,為學費津貼的受益人。
教育暨青年局每學年向上條所指學生發放學費津貼。
一、每學年發放的學費津貼金額如下:
(一)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3,500.00(澳門幣叁仟伍佰元);
(二)初中教育:$5,200.00(澳門幣伍仟貳佰元)。
二、上款所指金額,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津貼分兩期,在相關學期內支付。
學費津貼的發放程序,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2005/2006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