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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05號行政法規

基礎教育學生學費津貼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七款c項、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d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範圍

一、基礎教育學生學費津貼(下稱“學費津貼”)的涵蓋範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內的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及初中教育。

二、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就讀於非受資助私立教育機構的學生,為學費津貼的受益人。

第二條

津貼的管理

教育暨青年局每學年向上條所指學生發放學費津貼。

第三條

津貼金額

一、每學年發放的學費津貼金額如下:

(一)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3,500.00(澳門幣仟伍佰元);

(二)初中教育:$5,200.00(澳門幣伍仟貳佰元)。

二、上款所指金額,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第四條

發放方式

津貼分兩期,在相關學期內支付。

第五條

發放程序

學費津貼的發放程序,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第六條

廢止

廢止第13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2005/2006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