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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2/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士聯邦簽署互免簽證協定及關於接收未經許可逗留的人的協定。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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