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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第113/2004號批示核准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2005/2006學年的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三十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三千五百元;
(二)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五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五千元。
二、本批示適用於2005/2006學年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工作。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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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1. 學術範圍: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
2. 課程之正常期限:三年
3. 完成課程所需之總學分:104個學分及各科成績及格
4. 授課語言:英語
科目 | 類別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英語——中級I | 必修 | 3 | 3 |
英語——中級II | " | 3 | 3 |
普通話I或日語I或葡語I(1) | " | 3 | 3 |
普通話II或日語II或葡語II(1) | " | 3 | 3 |
電腦應用I | " | 3 | 3 |
電腦應用II | " | 3 | 3 |
會計學I | " | 3 | 3 |
會計學II | " | 3 | 3 |
商業數學 | " | 3 | 3 |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 | 3 | 3 |
管理學原理 | " | 3 | 3 |
經濟學 | " | 3 | 3 |
旅遊景點 | " | 3 | 3 |
組織行為學 | " | 3 | 3 |
實踐課I(2) | " | —— | —— |
實踐課II(2) | " | —— | —— |
第二學年 | |||
英語溝通技巧I | 必修 | 3 | 3 |
英語溝通技巧II | " | 3 | 3 |
普通話III或日語III或葡語III(1) | " | 3 | 3 |
普通話IV或日語IV或葡語IV(1) | " | 3 | 3 |
餐飲概論 | " | 3 | 3 |
俱樂部管理 | " | 3 | 3 |
財務管理 | " | 3 | 3 |
會展業概論 | " | 3 | 3 |
會展計劃與協調 | " | 3 | 3 |
會展宴會管理 | " | 3 | 3 |
葡萄酒研究 | " | 2 | 2 |
會展管理社會文化研究 | " | 3 | 3 |
統計學 | " | 3 | 3 |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 | 3 | 3 |
第三學年 | |||
普通話V或日語V或葡語V(1) | 必修 | 3 | 3 |
酒店運作 | " | 3 | 3 |
設備及財產管理 | " | 3 | 3 |
會展業市場學 | " | 3 | 3 |
會展管理:籌辦盛事 | " | 3 | 3 |
人力資源管理 | " | 3 | 3 |
旅遊及酒店業法規 | " | 3 | 3 |
實習(2) | " | 6個月 | —— |
總學分 | 104 |
註:(1)學生必須選修其中一門語言科目。
(2)學生必須及格完成課程所設的實踐課I、實踐課II及 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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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持有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者,或具備此領域的同等學歷人士,均可報讀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1. 學術範圍: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
2. 課程之正常期限:一年
3. 完成課程所需之總學分:30個學分及各科成績及格
4. 授課語言:英語
科目 | 類別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消費者行為學 | 必修 | 3 | 3 |
市場調查方法 | " | 3 | 3 |
服務質量管理 | " | 3 | 3 |
服務業數量分析方法 | " | 3 | 3 |
人力資源專題研究 | " | 3 | 3 |
會展危機管理 | " | 3 | 3 |
體育項目管理 | " | 3 | 3 |
節慶與盛會 | " | 3 | 3 |
公共關係 | " | 3 | 3 |
會展管理專題研究 | " | 3 | 3 |
總學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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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刑事司法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本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課程學科的授課期最短為十二個月,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四、根據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碩士及博士學位頒授形式規章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五、論文的提交及答辯應在課程授課部分結束後十二個月內或於上款所指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六、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合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七、課程以中文授課。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犯罪學原理 | 必修 | 3 |
犯罪學專題 | " | 3 |
警察學專題 | " | 3 |
刑事證據學 | " | 3 |
比較刑事司法 | " | 3 |
偵查學研究 | " | 3 |
監獄與矯正學研究 | " | 3 |
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專題 | " | 3 |
犯罪被害人學 | " | 3 |
指導閱讀 | " | 3 |
論文 | " | 15 |
總學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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