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香港的“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行,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