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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一

文化遺產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1. 學術範圍:文化遺產管理

2. 課程之正常期限:三年

3. 完成課程所需之總學分:104個學分及各科成績及格

4. 授課語言:英語

附件二

文化遺產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類別 每週學時 學分
一年級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普通話I或日語I或葡語I(1) " 3 3
普通話II或日語II或葡語II(1)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必修 3 3
旅遊景點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實踐課I(2) "
實踐課II(2) "
       
二年級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普通話III或日語III或葡語III(1) " 3 3
普通話IV或日語IV或葡語IV(1) " 3 3
文化遺產管理概論 " 3 3
文物保護概論 " 3 3
娛樂及休閒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文化、藝術與遺產資源市場學 " 3 3
文化遺產淺釋 " 3 3
遊客管理 " 2 2
旅遊社會文化研究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三年級      
普通話V或日語V或葡語V(1) 必修 3 3
文化旅遊 " 3 3
文化遺產優秀管理模式 " 3 3
文化遺產組織之人力資源管理 " 3 3
旅遊規劃與發展 " 3 3
奇趣旅遊 必修 3 3
旅遊及酒店業法規 " 3 3
實習(2) " 6個月
總學分 104

註:(1)學生必須選修其中一門語言科目。

(2)學生必須及格完成課程所設的實踐課I、實踐課II及實習。

葡文版本

第8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持有文化遺產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者,或具備此領域的同等學歷人士,均可報讀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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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1. 學術範圍:文化遺產管理

2. 課程之正常期限:一年

3. 完成課程所需之總學分:30個學分及各科成績及格

4. 授課語言:英語

附件二

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類別 每週學時 學分
博物館管理 必修 3 3
市場調查方法 " 3 3
無形文化遺產 " 3 3
服務業數量分析方法 " 3 3
服務質量管理 " 3 3
文化遺產當代研究 " 3 3
文化遺產保護經濟學 " 3 3
旅遊產品管理 " 3 3
策略管理學 " 3 3
文化遺產管理專題研究 " 3 3
總學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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