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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005號法律

修改第2/2003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增加第2/2003號法律的條文

第2/2003號法律內增加第一-A條,其內容如下:

第一-A條

授權

行政長官可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將簽訂上條所指國際或區際協定的權限授予司長或局長。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