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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旅遊局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旅遊局工作證的顏色為淺藍色,證件正面左邊,背面右邊有白色之旅遊局標誌之其中部份,證件尺寸為85毫米x54毫米。

三、證件正面左上角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旁邊分別以中、葡、英文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字樣。區徽下方有旅遊局彩色標誌,旁邊分別以中、葡、英文印有“旅遊局”之字樣。

四、工作證由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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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背面)

規格:85毫米x54毫米

 
色彩說明 A. 白色
  B. 紅色(印刷專色200C)
  C. 綠色(印刷專色3425C)
  D. 淺藍色(印刷專色290C)
  E. 黑色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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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於2005/2006學年度提供有關文化、法律及技術範圍學科的教學服務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而開辦之「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有關於2005/2006學年度提供文化、法律及技術範圍學科的教學服務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而開辦之「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16,395.00(澳門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475,613.00
2006年 $ 740,782.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經濟分類02.03.09.00「未列明之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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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hilips Elec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執行「向衛生局之Philips影像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hilips Elec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向衛生局之Philips影像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17,452.8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279,363.20
2006年 $ 838,089.6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4.021.040.0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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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執行「向衛生局提供電梯維修保養服務」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提供電梯維修保養服務」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27,288.00(澳門幣玖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09,096.00
2006年 $ 618,192.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4.021.040.0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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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E Medical Systems Hong Kong Limited執行「向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放射科之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及供應更換3個GE牌HiSpeed型號X光球管」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E Medical System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向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放射科之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及供應更換3個GE牌HiSpeed型號X光球管」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851,727.80(澳門幣佰捌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967,319.40
2006年 $ 1,884,408.4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4.021.040.0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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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建—中國路橋—澳門地產建設聯營體執行「氹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華建—中國路橋—澳門地產建設聯營體訂立 「氹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99,800,000.00(澳門幣肆億玖仟玖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19,872,000.00
2006年 $ 179,928,000.00

二、 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5.00.00.01、次項目 8.052.033.02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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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一月三十日第24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和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組成的聯營公司訂立「關閘新邊檢大樓 — 邊檢大樓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4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34,785,954.70(澳門幣壹億叁仟肆佰柒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柒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一月三十日第24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1年 $ 28,500,000.10
2002年 $ 37,383,483.30
2003年 $ 62,163,174.00
2005年 $ 6,739,297.3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1.023.019.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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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一月十四日第26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新明輝—中建合作經營訂立「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建造工程—第二期」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79,451,692.00(澳門幣柒仟玖佰肆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一月十四日第26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3年 $ 23,000,000.00
2004年 $ 53,887,182.00
2005年 $ 2,564,51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7.020.101.07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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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 世界遺產」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75,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7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275,000枚

二、上款所指郵票發行數量中,其中十七萬五千套印刷成每版五十枚的版票,其餘印刷成二萬五千張小版張,當中六千二百五十張小版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