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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20/2003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為巴波沙中葡小學中文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而設立的“巴波沙中葡小學幼兒部”運作。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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