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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3,755,700.00(澳門幣壹仟佰柒拾伍萬伍仟柒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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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大學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澳門幣)
 

經常收入

 
  轉移  
  公營部門  
05-01-01-00 特區政府津貼 13,755,700.00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澳門幣)
 

經常開支

 
  人員  
  固定及長期報酬  
  編制以外人員  
01-01-02-01 報酬 10,747,300.00
01-01-07-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216,800.00
01-01-09-00 聖誕津貼 917,000.00
01-01-10-00 假期津貼 913,200.00
01-02-01-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257,400.00
01-02-03-00-02 額外工作 10,700.00
01-02-04-00 錯算補助 3,600.00
01-05-02-00-02 福利基金 644,200.00
  資產及勞務  
  各項特別工作  
02-03-08-00-01 研究、諮詢及翻譯 45,500.00
    13,755,700.00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校長 姚偉彬教授——副校長 馬許願教授——副校長 黃亞鈞教授——行政總監 黎日隆

葡文版本

第2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適用於三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將繼本批示生效十五日後展開的公開競投之後發出。

二、執照自其簽發之日起計有效期最長為十年,且不得延期。

三、在第二款規定的有效期間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准許更換用作的士的車輛。

四、第二款訂定的期限屆滿後,以及出現第三款所指更換車輛的情況時,執照持有人應申請註銷原先用作的士的車輛的註冊。

五、自為准予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八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道路法典規章》所訂定的所有要件,得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六、《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

七、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規定補充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但與本批示的規定不相符者除外。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