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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經取得行政暨公職局意見書,並聽取工作人員代表團體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財政局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該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現轉授權予財政局局長,以確定須遵守彈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月的第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一、以便利工作服務為基礎,透過財政局局長的批示,本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適用於財政局獲准受惠的工作人員。
二、本規章不適用於領導及主管人員。
一、每周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
二、除強制規定的工作時段,尤其是固定時段外,每天餘下時間可由工作人員分配,在下條所定時限內選擇上班和下班時間。
三、每天所提供的工作不得超過九小時,而每天兩個時段總數最少應為六小時。
一、按照下列各款規定容許有上下班時間的彈性。
二、提供工作的時間每天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的兩個固定時段:
(一)自十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之間的上午時段;
(二)自十五時至十七時之間的下午時段。
三、必須考慮在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五時之間小息一小時以進午膳。
四、倘被召時,彈性上下班時間制度並不免除工作人員返回部門執行財政局在正常上下班時間內所進行的工作。
一、設立一項在可變時段內補償工作時間的制度,惟不得妨礙常規和有效的服務運作。
二、補時是在上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時限內以延長正常工作時段的方式進行,惟不得連續工作超過五個小時又三十分鐘。
三、每周完結時核算所得的超時,只能移轉至下一周,超過四小時的不予考慮。
四、獲適當許可的超時工作時段不列入彈性上下班時間制度內,並應將之錄在專用登記表上,以算入受補償之列。
五、凡因豁免上班、年假、合理缺勤或因引起工作人員不返回部門的其他合法情況所導致的缺席,均被視為每周計算的實際服務,其計算基礎是凡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七個小時又十五分鐘,星期五為七個小時。
一、每周所欠上班時數,可予補時者僅限於六個小時以下。
二、欠上班時數結算所得相等於或超過上款所指時數,則作 缺勤論,關於該缺勤,可按一般規定解釋。
三、因每周欠上班時數而引致的缺勤係按照結算所得全部時數而記入有關欠時周內最後一天或多天。
一、上班和下班的紀錄由工作人員本人在設於財政局內的出勤監督儀上錄記,由他人作出即構成違反紀律。
二、在進入後,沒有相應上級批准,公務員不得不在部門,凡違反此規則,概視為無理缺勤。
三、除監督儀發生故障或不能運作,又當工作人員在專用印件上對其可予解釋的錯誤或失誤提出證明,並於四十八小時內提交有關組織附屬單位領導或主管審核等情況外,凡無第一款所指紀錄概作缺席論。
一、各工作人員上班時數的計算,每周由行政暨財政處在資訊系統廳的協助下確保,並由財政局的組織附屬單位作有關通知。
二、交給行政暨財政處的聲明異議,以自通知日或工作人員返回部門日起計三個工作天為期,後者指合理缺席的情況。
三、更正盡可能在緊隨聲明異議後的一周的計算中作出。
一、對有意借用每周上班時數以便於學術及專業培訓的工作人員,應訂定與上課相配合的上下班時間表,藉此消除或減少相悖的時段。
二、因本規章的適用而引起的疑問,由財政局局長以批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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