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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05號行政法規

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人員編制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獨一條

編制的替代

一、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附件B有關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由本行政法規附表I替代,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附件B有關消防局人員編制由本行政法規附表II替代,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第7/2005號行政法規獨一條所指附件

表I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

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表一 指揮部
職位 職位數目
警務總監 1
副警務總監 2
表二 高級職程
職位 職位數目
警務總長 9
副警務總長 20
警司 40
副警司 50
表三 基礎職程
職位 職位數目
普通 音樂 機械 無線電
警長 125 6 1 2
副警長 225 12 4 4
高級警員 486 37 10 8
警員 2782 15 23 12

表II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

消防局人員編制

表一 指揮部
職位 職位數目
消防總監 1
副消防總監 2
表二 高級職程
職位 職位數目
消防總長 4
副消防總長 8
一等消防區長 13
副一等消防區長 21
表三 基礎職程

職位

職位數目
消防區長 28
副消防區長 68
高級消防員 165
消防員 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