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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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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imitada執行「何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imitada訂立「何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09,000.00(澳門幣壹佰拾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952,000.00
2006年 $ 357,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6、次項目8.090.176.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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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imitada執行「祐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imitada訂立「祐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75,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000,000.00
2006年 $ 375,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7、次項目8.090.178.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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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執行「跨境工業區填海造地工程第二階段——邊檢站綜合大樓設計與建造及基建工程之協調及監督」 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跨境工業區填海造地工程第二階段——邊檢站綜合大樓設計與建造及基建工程之協調及監督」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248,750.00(澳門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858,750.00
2006年 $ 39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9、次項目8.090.179.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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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塔石廣場重整工程之監察」 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60,650.00(澳門幣壹佰捌拾陸萬零陸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766,150.00
2006年 $ 1,094,5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2、次項目8.090.110.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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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一月二十二日第1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新明輝—— 中建合作經營訂立「澳門路 氹填海區大型多功能體育館」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 640,070,750.00(澳門幣陸億肆仟零柒萬零柒佰伍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一月二十二日第1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3年 $ 315,000,000.00
2004年 $ 266,324,113.40
2005年 $ 58,746,636.6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7.020.101.03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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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要製作和通過二零零六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各機關二零零六年度預算計劃提案應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前遞交財政局。

二、由各機關編制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其活動的主計劃和次計劃,使其作為預算理由。

三、對二零零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準備,財政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覆核有關的組織分類、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根據第一款規定,評估收入和準備各機關提議的開支表;

(二)至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訂定二零零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的開支和收入總值,按經濟分類編號分列每章的總負擔;

(三)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政府施政方針計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06)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OR/2006)初稿;

(四)至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四日——向行政會呈交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並附同自治實體本身預算計劃;

(五)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向立法會呈交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

四、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所包括的自治實體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填寫人員報表,向財政局提供有關機關在職人員的變動情況;並向財政局遞交本身預算計劃和經監督實體原則上批准的活動主計劃和次計劃;

(二)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財政局告知關於載於二零零六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各自治實體所能得到的 “公營部門─轉移” 金額的最後決定;

(三)至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自治實體的權限機關核准本身預算計劃及向監督實體呈交本身預算計劃,由監督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本身預算計劃;

(四)至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核准預算計劃並連同財政局意見書及預算執行時所需的法規草案呈交行政長官。

五、對二零零六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財政局送交各機關有關二零零六年實施投資提案的資料,並連同有關的填寫指示;

(二)至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將各機關填寫的資料送交財政局;

(三)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機關提供的提案資料,該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和/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至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機關交來的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並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五)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財政局分析所有交來的提案,根據上級指引,同時考慮可動用的總額,製作二零零六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初稿。

六、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二零零六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零六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為著有關目的,加強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的必要聯繫。

七、為了便於製作二零零六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各機關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解釋。

八、考慮局勢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識別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訂定更長期限的預算綱領;無論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機關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人員開支預算應以薪俸點的現行數值為基礎作計算;

(二)按照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的強制規定,轉入超額狀態或臨時逗留於超額狀態的人員,其固定及長期報酬連同適當資料應記入01-01-03-00組別——“各類人員之報酬”;

(三)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二年的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的變動;

(四)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機關,應送交於二零零六年期間有權享用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於同一年度享用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五)由自治實體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轉移,倘若其未被法律確定或固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支付的負擔;

(六) 鑒於自治實體可自備對其他由財政局負責的帳目起輔助或補充作用的司庫帳目,因此,只須將該等帳目中轉移予澳門退休基金會的金額登錄於有關支出預算。該等轉移為法律規定或其他例外性質的共同分擔;

(七)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實體的本身預算內撥款;

(八)對二零零六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的責任款項,包括由法規延長的責任款項。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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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忠信清潔管理”公司向全科衛生護理範疇內衛生單位提供清潔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忠信清潔管理”公司簽訂「全科衛生護理範疇內衛生單位之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 $ 1,584,576.0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528,192.00
2006年 $ 1,056,384.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02——衛生及清潔」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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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跨境工業區填海造地承攬工程第二階段——邊檢站綜合大樓設計與建造及基建工程之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跨境工業區填海造地承攬工程第二階段——邊檢站綜合大樓設計與建造及基建工程之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40,575.00(澳門幣壹佰叁拾肆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938,402.50
2006年 $ 402,172.5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9、次項目8.090.179.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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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執行「藝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 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藝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72,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848,000.00
2006年 $ 424,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8、次項目8.090.177.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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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佛得角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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