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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港務局為具有行政自治權的公共部門,負責行使海事當局權力,促進及協調海事活動的發展。
海事當局權力是指確保有關海事管理範圍的法律及規章得以遵守的公共權力。
海事管理範圍包括: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附近的習慣水域;
(二)沿岸、港口及碼頭範圍;
(三)造船廠。
一、港務局的職責為:
(一)確保海事安全,並監管及控制航海活動;
(二)防止海事污染及執行海洋環境保護措施;
(三)統籌海上搜索及拯救行動;
(四)統籌與海事事故有關的工作;
(五)負責船舶及其他懸浮物的註冊工作,以及海員的登記和發證事宜;
(六)發出從事海事及港口活動的准照;
(七)就港口安全規定的遵守情況予以統籌及監察;
(八)負責航標的設置,並促進海上交通及航海安全;
(九)研究及制定便利海運的措施,並促進海運業的發展;
(十)推動與漁業有關的活動的發展;
(十一)制定海灘安全規定,監察該等規定的遵守情況,並向泳客提供援助;
(十二)提供水文學及海洋學方面的服務;
(十三)就海事管理範圍內展開的任何工程及建造基礎設施發表意見;
(十四)促進及統籌海事人員的培訓及推廣海事知識的宣傳活動;
(十五)研究及保護海事文化遺產,並促進相關活動的發展;
(十六)建造、維修及保養船舶,檢驗、維修及保養公共實體的車輛;
(十七)負責引航工作。
二、港務局尚負責督促遵守下列規定:
(一)關於船舶及船員的規定;
(二)關於船舶建造及維修業的規定;
(三)關於港口活動的規定;
(四)關於使用沿岸、港口及碼頭範圍的規定。
一、港務局設有下列機關:
(一)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局長與副局長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欄目2所指的點數收取薪俸;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港務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海事活動廳;
(二)港口及船舶事務廳;
(三)海事技術支援廳;
(四)行政及財政廳。
三、港務局尚設有以下等同於廳級、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專有規章規範的從屬機構:
(一)航海學校;
(二)海事博物館;
(三)船舶建造廠。
四、上款所指的規章應詳細列明有關的職責、架構及運作。
一、局長的職權包括:
(一)行使海事及港務當局權力;
(二)領導、統籌和計劃港務局及其附屬單位的活動;
(三)每年將港務局的活動計劃、活動報告書及預算送交上級審查;
(四)就人員的委任提出建議,並決定港務局各附屬單位的人員分配任用事宜;
(五)為部門的正常運作制定應遵守的規則或指引;
(六)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或外地的任何機構或實體的聯繫中,代表港務局;
(七)擔任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務及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其可將該等職權授予或轉授予其他領導及主管人員。
二、局長行使海事當局權力時,可依法發出告示及航海通告。
副局長的職權包括:
(一)輔助局長;
(二)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預計及管理港務局履行職責所需的款項,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指導港務局預算案的編製工作,並監察預算的執行;
(二)管理帳目及監察會計記帳;
(三)審查開支是否合法及許可有關支付;
(四)將每月帳目、管理帳目、責任帳目及物料帳目呈交主管部門;
(五)依法許可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無用或不需要的物料;
(六)核准港務局收費表中並無列明的服務或航海產品的價格。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局長主持,其委員包括:
(一)副局長;
(二)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三)船舶建造廠廠長;
(四)財政處處長。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由會計科科長擔任,但無投票權。
四、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擔任主席職務。
五、秘書因故不能視事時,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財政處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代任人。
六、其中一名委員因故不能視事時,行政管理委員會則在其餘成員組成下運作。
七、行政管理委員會在運作上所需的行政輔助由財政處提供。
一、 行政管理委員會召開:
(一)每月一次的平常會議,以核對上一月份的現金帳並審查其是否合法;
(二)每年一次的平常會議,以審議預算案;
(三)每年一次的平常會議,以審查管理帳目、責任帳目及物料帳目是否合法。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特別會議由主席主動或應其他任一成員的要求召集。
三、特別會議須最少在兩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載明有關議程。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由行政及財政廳執行。
一、海事活動廳為負責航海支援、航標設置、水文學及海洋學事務、疏濬及海事事故支援等工作的行動性附屬單位。
二、海事活動廳設有:
(一)海事服務處;
(二)通航監督處。
三、海事服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管理船隊;
(二)設置及管理航標;
(三)提供海事事故支援;
(四)擬定航海通告;
(五)提供航海支援;
(六)收集棄置船舶及海上飄流物或被海水上岸的物件;
(七)統籌及執行海灘安全工作,並向泳客提供援助。
四、通航監督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進行水文測量及整理有關資料;
(二)編製及推廣航海刊物;
(三)擬定年度疏濬計劃及監察其執行;
(四)執行特定的疏濬工作;
(五)監察海事活動安全;
(六)統籌及支援打撈工作。
一、港口及船舶事務廳為負責船舶註冊、發出海員證及船舶安全證明等工作的附屬單位,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負責船舶註冊;
(二)負責海員及遊艇駕駛員的登記,並發出有關證明書;
(三)跟進與船級社有關的活動;
(四)編製關於發出船舶建造及維修活動的准照的卷宗;
(五)編製關於發出在海事管理範圍內從事任何活動的准照的卷宗;
(六)準備結關單;
(七)編製關於發出臨時占用沿岸、港口及碼頭範圍的准照的卷宗;
(八)協助整理海運統計資料。
二、港口及船舶事務廳設有安全檢驗處,該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調查海事事故;
(二)檢驗船舶;
(三)監察船舶建造及維修活動;
(四)監察船級社提供的服務;
(五)協助引航工作。
一、海事技術支援廳為負責保養電子與通信方面的基礎設施和設備、監察海事管理範圍內的基礎設施,以及防止海洋污染及監管航海活動的附屬單位。
二、海事技術支援廳設有:
(一)基礎設施及防污處;
(二)設備及通信處。
三、基礎設施及防污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統籌及執行有關防治海洋污染的工作;
(二)就保護及維護海洋環境提供意見;
(三)統籌和執行港務局基礎設施的維修及保養工作,並在操作上提供技術支援;
(四)就港務局基礎設施的翻新和修葺工程制定計劃書、技術規格與技術意見書,並確保及監控該等工程的施工;
(五)監察海事管理範圍內沿岸、港口和碼頭的設施及其運作。
四、設備及通信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統籌電力、電子及通信設備的安裝、維修和保養,並就設備的取得提供技術意見;
(二)就港務局擬取得的電力與電子設備制定計劃書及技術規格;
(三)管理海事通信,並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通信的效率及安全;
(四)就分配海上無線電役權的事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主管部門合作;
(五)保養港務局的通信系統;
(六)統籌及監察海上交通安全,並協助發佈海事通告。
一、行政及財政廳為負責財政、財產及人力資源範疇的行政組織、行政管理、策劃及協調等工作的附屬單位,其職權尚包括:
(一)負責發展港務局的資訊系統及網絡;
(二)向港務局各附屬單位提供資訊技術輔助。
二、行政及財政廳設有:
(一)財政處;
(二)行政處。
三、財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編製年度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提案,並將之送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核對、分類及處理收支文件,並負責港務局工作範圍內的收支會計程序;
(三)依法徵收及處理由其負責徵收的收入;
(四)監管出納活動;
(五)負責一切關於資產及勞務取得的工作;
(六)負責港務局各附屬單位的物資供應及分發;
(七)處理關於財產管理的行政程序,並編製及更新財產清冊;
(八)輔助行政管理委員會。
四、財政處設有會計科及供應科。
五、行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負責人力資源的管理,尤其負責人員的招聘、甄選、培訓及人事管理;
(二)在建議、投訴及聲明異議的程序中提供輔助;
(三)就簡化行政程序、優化行政架構及提高行政效率提出建議措施;
(四)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並跟進其執行情況;
(五)取得與港務局有關的刊物及其他文件,並發佈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宜;
(六)負責港務局總檔案室的工作;
(七)負責整理統計資料;
(八)負責信件的收發及登記工作;
(九)統籌及支援一般文書工作。
六、行政處設有人事科及行政輔助科。
一、港務局的人員受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制度、海事和港口服務的特別制度職程的特別規定及其他適用的特別法例約束。
二、港務局得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人員在船舶建造廠執行職務。
一、港務局的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件一,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第五條第三款所指的從屬機構的人員為獲分配至該等機構的港務局人員。
一、港務局人員在海事管理範圍及該局的職責範圍內執行檢查和監察職務時,視為執法人員。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港務局人員應持有經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式樣的特別工作證。
一、原港務局編制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編制的相應職位。
二、原政府船塢編制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編制的相應職位。
三、原港務局及原政府船塢的領導及主管官職的據位人按本行政法規附件二所載職稱轉入相應的職位。
四、在原港務局提供服務的編制外人員轉入新架構,並維持其原職務的法律狀況。
五、在原政府船塢提供服務的編制外人員,以合同附註方式轉入港務局新架構,並維持其原職務的法律狀況。
六、以上各款所指的轉入,按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而轉入除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七、根據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一切法律效果,均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職階或在轉入後的職務法律狀況所提供的服務時間內。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設的入職及晉升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的開考,仍然有效。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給予港務局的撥款承擔,以及有需要時,由財政局為此所動用的撥款承擔。
一、撤銷政府船塢,並將其原有職能併入港務局。
二、凡法律中對政府船塢的提述,均視為對船舶建造廠的提述。
三、凡在政府船塢作為當事人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內對政府船塢的提述,均視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提述。
一、政府船塢的財產轉移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政府船塢的檔案轉移予港務局。
一、在未按照第五條第三款核准新規章前,由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號法令修改的《航海學校規章》,繼續有效。
二、三月八日第6/80/M號法令所核准的規章的第十九條第一款所指的培訓課程及有關修改繼續有效,直至行政長官根據上款所指規章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藉批示取消該等培訓課程或以其他課程代替為止。
在未按照第五條第三款核准新規章前,由二月十五日第7/93/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博物館規章》繼續有效。
廢止下列法規:
(一) 經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號法令修改的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
(二) 二月十五日第7/93/M號法令;
(三) 經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
(四) 九月十四日第40/98/M號法令;
(五) 十二月二十日第66/93/M號法令第一條(九)項;
(六) 經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號法令修改的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號訓令。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_ | 局長 | 1 |
副局長 | 1 | ||
廳長 | 7 | ||
處長 | 12 | ||
科長 | 5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22 |
傳譯及翻譯 | _ | 翻譯員 | 2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6 |
政府船塢主管 | _ | 政府船塢主管 | 4 a)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20 |
工務 | _ | 繪圖員 | 3 |
港務 | _ | 海上交通控制員 | 16 |
水文員 | 6 | ||
海事督導員 | 11 | ||
專業技術員 | _ | 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 | 1 a)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53 |
港務 | _ | 海事人員 | 106 |
政府船塢工人 | _ | 政府船塢工人 | 1 a) |
運輸 | _ | 輕型車輛司機 | 1 a) |
工人 | 1 | 勤雜人員 | 8 a) |
總數 |
286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8/2010號行政命令
領導及主管官職 | |
原官職 | 轉入的官職 |
局長 | 局長 |
副局長 | 副局長 |
海事活動廳廳長 | 海事活動廳廳長 |
發出准照暨登記廳廳長 | 港口及船舶事務廳廳長 |
維修廳廳長 | 海事技術支援廳廳長 |
行政暨管理廳廳長 | 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
航海學校校長 | 航海學校校長 |
海事博物館館長 | 海事博物館館長 |
政府船塢廠長 | 船舶建造廠廠長 |
海事服務處處長 | 海事服務處處長 |
水文學暨疏濬處處長 | 通航監督處處長 |
安全檢驗暨監察處處長 | 安全檢驗處處長 |
基礎設施暨運輸處處長 | 基礎設施及防污處處長 |
船舶暨安全處處長 | 設備及通信處處長 |
財政處處長 | 財政處處長 |
行政處處長 | 行政處處長 |
行政技術暨教學輔助處處長 | 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處長 |
博物館技術處處長 | 博物技術處處長 |
建造處處長 | 建造處處長 |
技術處處長 | 規劃及推廣處處長 |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 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 |
會計科科長 | 會計科科長 |
儲備科科長 | 供應科科長 |
人事科科長 | 人事科科長 |
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 行政輔助科科長 |
輔助科科長 | 輔助科科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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