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5

刊登日期:

2005.4.18

版數:

466

  •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651,078.42(澳門幣捌佰陸拾伍萬壹仟零柒拾捌元肆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體育發展基金第一補充預算

    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8,651,078.42
             

    經常開支

     
             

    其他經常開支

     
              雜項  
    05 04 00 03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8,651,078.42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有力(主席),唐偉良, 張祖強

    法規:

    第1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5

    刊登日期:

    2005.4.18

    版數:

    466-467

    • 許可訂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租賃宋玉生廣場393-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的獨立單位A至R座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提供租賃澳門宋玉生廣場393-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的獨立單位A至R座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訂立租賃澳門宋玉生廣場393-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的獨立單位A至R座的租賃合同,租金金額為$2,636,774.40(澳門幣貳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圓肆角整)及管理費金額為$1,281,024.00(澳門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零貳拾肆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419,801.60

    2006年 $ 1,216,972.80
    2005年 $ 640,512.00
    2006年 $ 640,512.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本身預算經濟分類中02-03-04-00“資產租賃”及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之項目支付。

    三、 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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