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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 (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確認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學士根據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獲授予的行政長官在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

二、確認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學士根據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獲授予的行政長官在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

三、確認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警務總監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獲授予的行政長官在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

四、確認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學士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獲授予的行政長官在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

五、確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根據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獲授予的行政長官在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

六、根據以上各款所指行政命令所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轉授權,以及根據轉授權而作出的再轉授權,繼續有效,但不妨礙轉授權人獲確認的權力。

七、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