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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內,且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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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色彩說明

A. 綠色(印刷專用Pantone 356 C)
B. 青色 (印刷專用Pantone 376 C )
C. 黑色 (印刷專用Pantone Black C )

字樣之詳細說明

中文:以“Li Hei Bold”書寫“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葡文:以“Microgramma”書寫“FD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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