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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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內,且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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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色彩說明
- A. 綠色(印刷專用Pantone 356 C)
- B. 青色 (印刷專用Pantone 376 C )
- C. 黑色 (印刷專用Pantone Black C )
字樣之詳細說明
- 中文:以“Li Hei Bold”書寫“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葡文:以“Microgramma”書寫“FD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