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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為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的所有人,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批准開辦博士學位課程的新研究領域:教育學、工商管理、資訊系統。

考慮到其學習計劃、學位認可及入學條件均符合由八月十二日第207/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及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有關規範該學院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的規定。

基於此;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博士學位課程新研究領域:

(1)教育學;

(2)工商管理;

(3)資訊系統。

二、上款所指的博士學位課程各研究領域的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最短為期三年,最長五年。

四、課程包括就有關研究領域題目進行一項研究工作,該研究工作應於課程的第二學期開始,並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等規定撰寫及提交一篇博士論文。

五、課程以英語講授。

六、課程頒授博士學位,並按照八月十二日第207/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的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七、於本批示生效日前入讀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教育學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生須按照第63/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

博士學位課程

(研究領域:教育學、工商管理、資訊系統)

學習計劃

科目 類別 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 必修 28 2
定量研究方法及技術 " 28 2
定性研究方法及技術 " 28 2
綜合研究研討 " 42 3
專業學習及閱讀計劃 " 42 3
論文 "

葡文版本

第11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該規章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本規章訂定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研究生獎學金:

(一)不具有與擬申請獎學金有關的學位同級或較高級之學位;

(二)於申請日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為學習或進修研究生課程所需的語言培訓課程,不獲發獎學金。

第三條

獎學金的名額和金額

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每年的獎學金名額和金額。

第四條

獎學金的發放期

一、獎學金每年分三期發放,每期為三個月。

二、根據本規章的規定,獎學金的續期每年一次。

三、委員會並非每年進行發放獎學金的工作。

第五條

獎學金獲得者的義務

獎學金獲得者的義務為:

(一)在澳門開立銀行賬戶;

(二)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更改收取獎學金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

(三)通訊地址有變,須通知委員會;

(四)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同時領有其他獎學金、助學金或其他津貼;

(五)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更改已規定的博士學位課程研究計劃的課題;

(六)每年遞交附有博士學位課程導師意見的學習報告;

(七)完成碩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後的十二個月內,須將其論文一式三份遞交予委員會。

第二章

獎學金的發放

第六條

遞交申請

遞交研究生獎學金申請的期限為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而有關申請文件須遞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第七條

申請文件

一、申請者在申請獎學金時須遞交已填妥的專用表格及下列文件:

(一)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個人履歷;

(三)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及高等課程各科所獲分數的成績表;

(四)由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課程簡介;

(五)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報名證明文件、錄取通知書或註冊的證明文件;

(六)申請者報讀課程的授課語言學習證明,或以個人名義聲明能掌握該授課語言;

(七)兩名學術界或專業界資深人士的推薦信,證明申請者具有學術及研究資格申請獎學金;

(八)申請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者須提交一份詳細的研究計劃;

(九)導師發出的聲明書,以證明已接受申請者所申請的博士學位課程研究計劃。

二、為評審申請的需要,委員會可要求申請者提供其他文件或作補充說明。

三、申請過程中的各項費用由申請者獨自承擔。

第八條

申請的評審

一、委員會根據申請者擬修讀碩士課程的意義,或根據申請者擬修讀博士學位的課題,以及申請者的履歷甄選發放獎學金。

二、有關甄選的評審將考慮申請者在學術、專業和科研方面的經驗,尤其是:

(一)高等教育學歷及成績;

(二)研究課題對澳門社會的利益;

(三)申請者所發表的研究成果,特別是與其修讀課程的研究範疇有關的成果。

三、委員會有權在必需時就申請者的評審徵詢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公佈結果

有關評審的決定會在申請截止日起計一百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三章

獎學金的續期

第十條

續期

根據本規章之規定,獎學金可延續發放,直至課程最短期限結束為止,但該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續期的條件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獎學金獲得者可獲延續發放獎學金:

(一)所修讀課程已獲發放獎學金,課程最短期限超過一個學年或兩個學期;

(二)獎學金獲得者提交有關課程新學年的在讀證明文件;

(三)成績及格,平均分不少於13分(20分制)或 65分 (100分制);

(四)學術導師對獎學金獲得者已開展的研究發表稱許的意見,並贊同其下一個階段的研究計劃。

二、上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述的條件適用於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的續期申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述的條件適用於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的續期申請。

第十二條

續期的申請

一、申請獎學金續期應填寫專用表格並連同以下文件一併遞交:

(一)上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述條件的證明文件適用於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獲得者;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述的文件適用於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獲得者﹔

(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獎學金的續期須於每年九月份申請。

第四章

最後條款

第十三條

預審

一、申請者有如下情況時,不能參加甄選:

(一)未在限定時間內遞交申請;

(二)未按本規章的規定遞交申請所需文件。

二、申請者倘已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放研究生獎學金,其申請將不獲考慮。

第十四條

獎學金的撤銷

不遵守本規章的規定,尤其是出現如下的情況時,已發放的獎學金會被撤銷:

(一)同時領有其他獎學金、助學金或津貼而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

(二)遞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提供虛假聲明或遺漏重要的事實。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倘被證實存在上條所指的任何情況,委員會可隨時決定撤銷獎學金,且不妨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二、獎學金倘被撤銷,有關獎學金獲得者須即時歸還所有收取的款項。

第十六條

規章的修訂

一、本規章的修訂可在任何時間進行,修訂公佈後只對之後的獎學金申請生效,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有關修訂公佈後並不侵害既得的法律利益。

第十七條

遺漏情況

本規章倘有遺漏及因行使本規章而產生的疑問,由委員會負責解決。

第十八條

最後規定

按一般法律規定,可對委員會的決議提起司法上訴。

葡文版本

第11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第113/2004號批示核准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2004/2005學年的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三十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三千五百元;

(二)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五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五千元。

二、本批示適用於2004/2005學年開始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工作。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