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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附的格式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予以更正及重新公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一

   

附件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附件十

附件十一

附件十二

附件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