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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8/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名委員如下:
- 陳麗敏;
- 唐志堅;
- 梁慶庭;
- 廖澤雲;
- 馬有禮;
- 賀一誠;
- Leonel Alberto Alves (歐安利);
- 鄭志強;
- 林香生;
- 梁維特。
二、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