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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8/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名委員如下:

陳麗敏;
唐志堅;
梁慶庭;
廖澤雲;
馬有禮;
賀一誠;
Leonel Alberto Alves (歐安利);
鄭志強;
林香生;
梁維特。

二、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