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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04號法律

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在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表二B中,增加本法律附件內所列物質及製劑,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 件

(第一條所指者)

加進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附表表二B的部分

表二B
Tabela II-B
阿米庚酸
Amineptina
7-[(10,11-二氫-5H-二苯并[a,d]環庚烯-5-基)氨基]庚酸
ácido
7-[(10,11-dihidro-5H-dibenzo[a,d]ciclohepteno-5-il)amino]heptanóico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N,N-Dimetanfetamina
N,N.α-三甲基苯乙胺
N,N, alfa-trimetilfenetilam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