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六月十五日第152/98/M號訓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一日第282/96/M號訓令的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中的第二款及第六款修改如下:
一、.........................
二、.........................
三、為確保澳門國際機場於國際空運市場中之競爭力,除為每項費用所定之豁免或減收外,被特許人尚獲許可商談豁免或減收機場業務固有費用之金額,而被特許人所提建議應送交特許人核准。
四、特許人作出核准時,應考慮非歧視原則及公平競爭原則,以及對澳門民航業可能造成之負面影響。
一、.........................
二、.........................
a).........................
b).........................
c)基於經適當證明之技術缺陷、氣象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被迫折返機場著陸之航空器之乘客;
d)持有外交護照之乘客;
e)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之旅行證件之下列乘客:
i)副部長或以上職級之政府官員;
ii)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
iii)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及副特派員;
iv)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及副司令員。
f)作業目的可作為免繳費用依據之航空器之乘客,但須按每一情況處理,且須獲被特許人之核准。
三、過境乘客,即未辦理邊境手續而轉換航空器及航班編號以繼續旅程之乘客,以及在抵達澳門國際機場後四十八小時內繼續旅程之已辦理或未辦理邊境手續之乘客,獲減收乘客服務費。
四、根據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及為適用該款規定,乘客服務費由空運公司在發出運輸憑證時向乘客徵收。
一、.........................
二、.........................
a).........................
b).........................
c)基於經適當證明之技術缺陷、氣象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被迫折返機場著陸之航空器之乘客;
d)作業目的可作為免繳費用依據之航空器之乘客,但須按每一情況處理,且須獲被特許人之核准。
三、過境乘客,即未辦理邊境手續而轉換航空器及航班編號以繼續旅程之乘客,根據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之附件之規定,獲減收機場費。
四、機場費由空運公司支付。
一、從事附屬業務及補充業務,以及必要之空間占用,均須繳付費用,即使該等業務是根據轉特許合同之規定從事亦然,但轉特許合同明文規定免繳費用或另定費用數額則除外,在此等情況下,適用該轉特許合同所載之規定。
二、從事附屬業務及補充業務,以及占用有關空間之應繳費用,由特許人根據被特許人之建議,經考慮業績最優化原則、非歧視原則及公平競爭原則後按個別情況予以核准。
三、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適用於本條所指費用之結算及徵收。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滿三十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乘客服務費:
不論目的地為何,每名年滿兩歲之登機乘客 | 澳門幣90元 |
每名過境乘客或於抵達澳門國際機場後四十八小時內繼續旅程之已辦理或未辦理邊境手續之乘客 | 澳門幣40元 |
六、機場費:
不論目的地為何,每名年滿兩歲之登機乘客 | 澳門幣20元 |
每名過境乘客 | 澳門幣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