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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5/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撤銷黑沙官立小學。

第二條

人員

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在職的人員即時納入教育暨青年局的屬下機構及組織附屬單位,而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第三條

財產

一、將原分配予黑沙官立小學的動產,包括檔案,轉移予教育暨青年局;該局在進行適當行政程序後,可將該等動產重新分配予其屬下機構及組織附屬單位。

二、教育暨青年局亦可建議將該等動產讓與非營利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使用,尤其讓公共學校網內的私立教育機構使用;如該等動產不能使用,則可建議將之報廢。

第四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三月六日第78/95/M號訓令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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