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訂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一,增加列入塔石體育館一項。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為使華南師範大學三年制中文專業課程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4/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華南師範大學三年制中文專業課程的名稱更改為漢語言文學 (中文)專業課程。
二、課程的學習計劃並無修改。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