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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下列初級法院法庭,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四日起開始運作:

一、第一民事法庭、第二民事法庭、第三民事法庭;

二、第一刑事法庭、第二刑事法庭、第三刑事法庭;

三、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