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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4/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

版數:

1811

  • 公佈初級法院的法庭設置
相關法規 :
  • 第9/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 - 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 第34/2004號行政命令 - 公佈初級法院的法庭設置
  •  
    相關類別 :
  • 初級法院 - 司法機關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下列初級法院法庭,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四日起開始運作:

    一、第一民事法庭、第二民事法庭、第三民事法庭;

    二、第一刑事法庭、第二刑事法庭、第三刑事法庭;

    三、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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