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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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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4號行政法規

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旨在重組初級法院的架構,包括將現時的法庭作出轉換、設立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以及訂定現時在有關法庭待決的卷宗及文件的重新分發所應遵循的規則。

第二條

將初級法院的法庭轉為民事法庭

一、 將現時初級法院的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分別轉為第一、第二及第三民事法庭。

二、 將現時初級法院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的程序科,分別改為第一、第二及第三民事法庭的程序科。

第三條

將初級法院的法庭轉為刑事法庭

一、 將現時初級法院的第四、第五及第六法庭,分別轉為第一、第二及第三刑事法庭。

二、 將現時初級法院第四、第五及第六法庭的程序科,分別改為第一、第二及第三刑事法庭的程序科。

第四條

卷宗的重新分發

一、 現時在初級法院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待決的屬刑事及輕微違反性質的卷宗及文件,重新分發予新設的第一、第二及第三刑事法庭。

二、 現時在初級法院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待決的其餘卷宗及文件保留在現時各法庭的程序科內。

三、 現時在初級法院第四、第五及第六法庭待決的非屬刑事或輕微違反性質的卷宗及文件,重新分發予新設的第一、第二及第三民事法庭。

四、現時在初級法院第四、第五及第六法庭待決的屬刑事及輕微違反性質的卷宗及文件保留在現時各法庭的程序科內。

五、 卷宗的重新分發須確保能在各法庭之間平均和隨機分配工作,尤應關注避免將須作重新分發的卷宗轉予現時已積存一定數量的待決案件的法庭。

六、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六十日內,辦事處須採取一切有關重新分發卷宗和文件的準備工作,以便經轉換方式而新設的法庭能夠自其設置日起全面運作。

七、 辦事處在完成重新分發卷宗和文件後,須依職權採取適當措施以便公開有關卷宗和文件的新認別資料和存放地點。

第五條

設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一、 於初級法院設立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二、 為上款所指的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專門配備一程序科並開始運作。

第六條

初級法院的組成

初級法院自新設立的法庭開始運作之日起,共有九個法庭:三個民事法庭;三個刑事法庭;兩個刑事起訴法庭;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第七條

免除預付金

在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內進行的訴訟程序無須繳付任何預付金。

第八條

法官的工作安排

法官委員會按法律規定,就轉換後的法庭和設立的法庭,作出法官的工作安排。

第九條

生效

一、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 現時的法庭及有關程序科繼續保持運作直至設置被轉換的法庭為止。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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