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可申請旅遊證:
(一)
(二)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